若欲实现
单方解除婚姻关系,唯一可行之途径便是依法向具备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具体所需流程如下:其一,作为plaintiffs的一方需向上诉法庭
递交起诉状,同时需按照被告人数的多寡,提供足数的起诉状副本;其二,当原告向法庭上呈
证据时,需填写一式两分的证据清单表,详尽列举所有已提交给庭审的证据以及每张证据的页数;其三,在上诉法庭完成必需的手续及交付充分相关证据资料后,上诉法庭将在七日内对该申请是否满足
立案标准进行审核,若不符标准,界限予以下达,不予审理;其四,自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原告须缴纳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
诉讼杂项费用;其五,依据审判委员会的排期,等待出席庭审;其六,静待法院审理结束并做出最终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