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缔
结婚姻关系后的
离婚事宜并不必然涉及到返还
彩礼问题。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之下,男方有权请求女方归还其
赠予的彩礼。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境:首先,若双方在结婚程序中未能完成必要的登记手续,那么这亦属于需要面临返还彩礼的情形;其次,尽管已经履行了结婚的登记手续,然而实际的共同生活却并未实际展开,这类情况也将面临着归还彩礼的可能;最后,如果彩礼是在婚前赠送且赠予行为对
赠与人本身造成了生活困难,那么此类情况亦将成为需要归还彩礼之理由。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上述的几种情况都得到满足,女方亦没有义务毫无保留地进行全额返还。相反,在人
民法院对此类问题进行审决的过程中,将会着重考虑各种因素,例如双方共同相处的时间有多长久、是否曾拥有过孩子、财物的使用情况如何、各自的经济状况以及彩礼所涉及金额的多寡、双方在此段婚姻关系中的过错程度等等,以此来认定返还彩礼的具体比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