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买卖协议或服务契约等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存在着以下三个主要的
抗辩权利:
第一种是所谓的“
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当协议双方都负有同等、不存在先后履行顺序的义务时,他们应该同时进行
履行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乙方在甲方尚未完全履行义务之前,就有权拒绝甲方的履行要求。
反之亦然。
另外,如果一方在另外一方履行其
债务时未能达到协议规定的标准,那么该方也有权拒绝对方相应的履行要求。
其次是“
先履行抗辩权”。
此种抗辩权在合同双方互负债务且有明确的先后履行顺序,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未能履行义务时,负责后履行的一方有权依法拒绝前者继续进行履行义务的要求。
若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履行义务过程中出现任何不符合协议约定的行为,那么负责尾随履行的一方同样有权依法拒绝后者执行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最后,对于某些特定的合同而言,还需用到“
不安抗辩权”。
此抗辩权适用于在协议
当事人一方原本应先履行义务但却掌握了确实无误的
证据显示另一方存在以下任一种情况时,可以暂时停止履行义务。
这里的情况具体指:
(1)严重恶化的经营状况;
(2)资产大量转移或者隐瞒款项退回,以回避、摆脱对
债权人的债务;
(3)严重丧失商业声誉导致履约困难;
以及(4)存在可能会逐渐丧失甚至完全丧失履行债务的可持续性的其他情况。《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