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明文规定,对于存在以下情况的,将被认定为
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
欺诈性地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采用
虚假身份证明文件骗取的信用卡、废弃无用的信用卡、冒充他人名义使用的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
在这里,恶意透支指的是持卡人出于
非法占有的目的,
违法超越了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或期限进行消费且在接到银行发出的催缴通知后仍然拒绝还款的行为。
若偷盗他人信用卡并予以使用,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
具体来说,当小王挪用其捡到的这张信用卡时,便涉及到了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按照上述法律条款规定,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