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同居关系中,财产的性质通常不被视为
共同财产,除非这些财产是由双方共同通过劳动或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或者是由两者共同购置的。
对于
同居期间各自主管的个人收入,不能简单地将之归类到共同财产之中,因为根据相关法律条文所明确规定,此类收入应当归属为其中某一方
当事人个人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