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驾驶者并未违反任何交通
法规,那么此起交通事故中便无需负担任何法律责任。
通常情况下,前车与后车之间均负有相关的法律责任。
如下所述,为连环
追尾交通事故的责任判定标准:
1.若发生
追尾事故时,后车正处于向前行驶状态,前车并未保持安全距离或减速避让等措施,由此导致追尾事故的发生,则后车需对事故承担全责;
2.若前车在夜晚行车过程中未开启尾灯,致使后车无法清晰地判断其运行轨迹及速度,从而导致的追尾事故,前车应承担此类事故中的次要责任,而后车则需承担
主要责任;
3.若前车在道路上停车之后未能按照规定打开危险
报警闪光灯以及布置相应的警示标志,以至于引发了追尾事故,前车须对此类事故承担次要责任,而后车则需承担主要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
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
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