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对被告进行
逮捕至正式判定其罪行所需要耗费的时间,受制于许多复杂多变的客观条件,包括案情的深奥程度、相关办案机构的办案效率、是否严格依照法律流程进行延期等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二百零八条明确规定,人
民法院在接手并审理
公诉案件之后,应在两个月内作出判决结果,若遇特殊情况需要延迟,最迟也不应超过三个月。
对于那些涉及
判处死刑或伴随着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亦或是符合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特殊情形的案件,都必须取得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方能延长至三个月;
如有进一步特殊情况需要再行延期,则需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而当人民法院因为案件
管辖权的转移,需要将案件转交至新的人民法院时,自新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开始计算
审理期限的起点。
同样地,当人民检察院需要对
犯罪事实进行
补充侦查的时候,在补充侦查工作结束后,将案件重新移交回人民法院,此时人民法院也应该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