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积极角度来看,若第一次
证据尚显不足以满足
提起公诉的法律要求,那么检察机关将根据相关
法规决定将案件退回
侦查机关以便进行补充调查。
然而,从另一个层面考虑,案件被退回后再次
补充侦查,公安机关无疑将有更多时间和机会收集更为充分的证据,进而为后续的
起诉和定罪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因此,我们无法简单地将其归类为好事或坏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
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
证据不足,不符合
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