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保释候审期限已至时,执行部门应在
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之前,以
书面形式通告做出决定的机关。
决定机关须在此后尽快做出是否解除保释候审或更改
强制措施的决定,并同时在期限届满前再次发出书面通知给执行机关,由后者予以贯彻落实。《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