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明确的是,若
继承人因争夺财产而进行杀害他人的行为,那么这是严重违反法律
法规的故意侵害他人生命权的罪行,伴随着强烈的主观恶性和巨大的社会危害性,此类情况下,继承人将会永久失去
继承的权利。
另外,如果继承人通过采取不当手段,违背被继承人真实意愿,从而影响了
遗嘱的真实性,以求得更多的
财产权益,这样的行为也是不可取的,也可能导致他们丧失对遗产的
继承权。
然而,如果该继承人确实有忏悔之意并做出积极改造,且得到了被继承人的宽容谅解,或者在
遗产分配的后续过程中,被继承人通过
书面形式将他或她列入继承人名单,那么这个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就不会受到影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
情节严重;
(四)
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
欺诈、
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