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补偿方面,作为
承租方的企业,所依赖的经营场所往往多为租赁所得。
租赁用地类型大致可以归纳为两类:
分别是租赁
国有土地以及租赁农村
集体土地。
然而,面对企业可能面临的
拆迁问题,势必也将影响到租赁关系的
存续,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能否依靠租赁合约中规定的权益来得到合理保障?在现行的拆迁
法规框架下,涉及到的
拆迁补偿主体主要针对的是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至于对于闲置或者净地的补偿,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未提供标准化的准则。
关于房屋以及建筑物的补偿,应当依据相关的
房产证明文件上登记的建筑总面积作为计算基准。
由于历史原因未能
办理房产证明与土地证明的,则需经过实地测量予以确认。
此类房屋、建筑物的实际价值一般需要由拆迁方以及被拆迁方共同委托给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然后根据相应的评估技术规范,评定房屋、建筑物的真实价值。
对于价值低于本市
城市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部分,则依据该标准进行计算。
并且,根据上海市相关补偿政策,计算出房屋、建筑物所应得的具体补偿费用。
在设备重置成本方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明确指出,设备搬迁安装的相关费用应该按照国家及当地规定执行,即采用货物运输价格和设备安装价格进行综合计算。
这里我们将机器设备划分为两大
类别:
一种称为可移动设备;
另一种恰好相反,称为不可移动设备。
对于那些因为拆迁而引发的损失,同样可以区分为实体损失和功能损失两个部分。
实体损失主要涵盖了拆卸费用、运输费用、安装费用、调试费用等;
而功能损失则是指此处的设备因搬运而导致性能下降,同时还可能产生
不合格产品的增加等问题。
最后,关于那些不可移动设备,拆迁过程很可能导致该类设备的废弃。
因此,在进行补偿时,我们需要结合可能的新旧程度以及重置价格,计算出设备重置成本,进而对设备所有者给予
赔偿。《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
房屋产权调换的,
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