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是指
赔偿义务人应向
赔偿权利人依法支付的
受害人在遭受损害至完全康复这段期间(即误工时间,以下简称''误工期'')内由于无法进行正常工作所实际损失的
工资等必要收人。
因此,如若交通事故未涉及到任何
人员伤亡现象,则无需承担误工费的
赔偿责任。
不过,如果对方的车辆属于营运性质,受害方可依法请求赔偿因合理停运造成的损失。
对于非经营性的
机动车辆,倘若其无法继续投入日常使用,受害方同样有资格主张赔偿由此产生的常见且合规的替代性交通工具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
财产损失,
当事人请求
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