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中任何一方在婚前形成的欠债,从法律角度而言,另一方均无需对此进行还款,然而若能有效地证明该
债务为男方为缔结联姻而独自负担的个人借款,那么在法律层面上,此处引申出女方亦需要承担相应还款责任的情况。
1、具体来说,如果此类
欠款来源于潜在配偶在婚前自行负担的债务,那么通常情况下会被界定为
个人债务,即
当事人不需要接受其配偶的还款请求;
2、假使债权方有足够
证据显示,这类债务已被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开支与支出,那么这种情况便涉及到
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将面临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职责。《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