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后男方向女方转账款项能否被视为婚姻共同财富的判定标准为:
假如这笔由男方所支付的转账确实被视作是他对女方的单独
赠予行为,那么它就应该归属于女方个人所有;
另一方面,若这笔转账并非基于赠送目的,而是源自于男方将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转移至女方名下,亦或是将其
个人财产转移至女方名下,且该资产转化并不是以赠予为出发点,而是被用于满足夫妻共同生活所需,那么这样的情况便应被理解为是夫妻共同富裕的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