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能满足适用
缓刑之要求,便得以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针对被判
拘役或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之
犯罪主体,倘若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便可依法判定为缓刑:
对于年龄未满18周岁者、孕期妇女或是75岁以上高龄人士等,更应赋予缓刑裁决。
具体内容如下:
(一)
犯罪行为程度轻微;
(二)具有真诚悔过之心迹表现;
(三)无再度实施
违法犯罪的可能;
(四)宣告缓刑不至于对所居住社区产生显著不良影响。
同时,也将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期间从事特殊活动,不得随意出入特定地区、场合以及与特定人物保持联系。
凡被宣告缓刑之人,若其还需承担
附加刑罚,那么附加刑则必须
严格执行。
而第二百六十六条则明确规定,欺骗公私财物且
数额较大的情况下,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的严厉
处罚,并依照违法情况给予惩罚性
罚金。
数额若达到巨大甚至存在其他重大恶劣情节,将面临更为严厉的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判决,同时还需要支付罚金。
若是数额过于巨大或者存有其他极端恶劣情形,例如金额高达特别巨大等,便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
徒刑,同时面临罚款或者没收财物的严厉制裁。
除此之外,依法还有其他条款规定的情形,也将按照相关法律执行。《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
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