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
拆迁过程中,如果被
拆迁人对于市、县级人民政府所做出的
房屋征收决定持有异议,他有权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申请行政复议,亦或以合法方式提起
行政诉讼。
而当选择直接寻求司法救济时,其必须自知晓或者应当得知
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向法院提
起诉讼。
然而,法律若对此作出了特殊规定,此期限则应按照特殊规定执行。
另外,对于基于
不动产物权而提起的
诉讼案件而言,如该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已逾二十年之久,或者是其他类型的案件,如该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已经度过了五年之久后再行提起诉讼,法院都会不予以审理。《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