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并不能直接着手调查
自诉案件,这是由于自诉案件的特殊性质所决定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类案件必须由受侵害的
当事人或其
家属亲自向法院提
起诉讼,法院方能考虑受理此案。
自诉案件具体涵盖以下几种
类别:
(一)仅引起
受害人才知情且希望通过
诉讼予以解决的案件;
(二)在
证据方面具备充分性和显著性的轻微
刑事案件;
以及(三)当
犯罪嫌疑人对
被害人的人身自由、
财产权益等造成严重损害时,被害人拥有充足的证据表明需依法追究被告相应的
刑事责任,但警方或检察院却未启动
刑事程序以追究被告罪责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