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
克扣工资”,乃是指雇主毫无正当合法理由削减工作人员应当获得的薪酬,即在员工提供了正常且符合
劳动合同所规定标准的劳动力后,雇主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薪资福利支付给员工包括
基本工资、奖金以及其他各项补贴在内的所有劳动所得。
但是,以下几种性质的薪资减发情形不在“克扣工资”的范围内:
(1)首先要明确的是,对于国家相关
法规有明确明文规定的问题;
(2)其次是申请人与雇主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薪资减发有明确规定的事项;
(3)雇主按照规范的程序和法定要求,已制定出并经过代表全体雇员意愿的职工大会批准通过的工厂规章制度或奖惩办法中所明确规定的薪资减发规定;
(4)企业
工资总额与经营及经济效益直接挂钩,若遇经济效益下滑的特殊情况,则工资待遇也应随之调整下降(但需确保遵循我国地方政府制订的
最低工资标准);
(5)最后一种情况是由于员工请
事假等相关因素导致薪资适度减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
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
代扣代缴的
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
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
抚养费、
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
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
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
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