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的情况下是可行的,然而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书面化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相关条款规定,男女双方有权决定他们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以及在此之前形成的
个人财产属于他们单独所有或集体共有,也可将这两部分分别规划为单独所有或集体共有。
这些决定应以
书面形式进行记录和确认。
如果双方未作出任何具体的约定,或者这些约定不够清晰明了的话,那么应该参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及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来解决问题。
对于夫妻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得到的财产及其先前个人财产的约定,对他们彼此都有严格的法律约束力。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夫妻对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作了约定,将其划定由各方独立所有,其中某一方配偶在外面欠下的
债务,只要对应方知道这个约定的存在,就得用该方配偶的个人财产进行偿还。
根据《关于
婚姻家庭方面解释》(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七条中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提及的内容,其中所谓的“对应方知道该约定的”,需要由夫妻其中一方承担起
举证责任。《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所称“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