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了原先的
劳动合同后,被再度聘用的情况下,并不需再设立
试用期。
这里所提到的试用期,是将其包含在正式的
劳动合同期限之内,主要目的在于帮助用人单位对员工是否拥有合适的资格和能力进行全面考核;
同时,员工还可以对所在的用人单位是否能够满足自身的职业发展需求进行深度考虑和考察。
这种试用期的设立,实际上反映了雇佣双方在相互选择过程中的主导地位和到达平等。《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
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