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
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定义及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中,有观点认为,应从四个方面对涉嫌构成该
罪名的诈骗行为进行深入辨析和认定。
首先是第一类,即非法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或通过
虚假身份证明取得的信用卡实施诈骗;
其次是第二类,即滥用已被宣布失效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接着是第三类,即混淆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
最后则是第四类,即恶意透支型诈骗。
凡涉及以上任何一种类型的诈骗行为,皆可视为信用卡诈骗罪所指称的诈骗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