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满18周岁或精神状况不佳导致没有
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士而言,他们同样享有
离婚权利。
然而,在此情况下,他们仅能通过法院
诉讼途径完成
离婚手续。
在中国大陆地区,本地居民如自愿放弃婚姻关系,双方应一同前往彼此户籍所在的
婚姻登记机关进行
离婚申请登记事宜。
然若被确认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存在民事行为能力受限之情况,则该婚姻
登记机关将无法为其提供服务。
在出现这样的情况时,
当事人可选择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请求。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
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
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二条
办理
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
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
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