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在长时间的家庭分离情况下,仍不得视为自动解除婚姻关系。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
当事人仅能通过自愿达成的
离婚协议或向法庭提起
离婚诉讼的形式结束婚姻,因此,无论夫妻双方分开生活了多长时间,若未进行
离婚手续的申请或收到来自法院关于正式判决的通知,他们仍旧属于合法的婚内夫妻。
然而,如果夫妻决定采取司法程序来解除婚姻关系,并在符合“因感情破裂而导致双方长期
分居四年”的条件下,经过司法机构漫长且严谨的调解程序后仍然无法达成共识,那么法院就有可能对该案件进行判决,准许
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