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家庭纷争之中,
抚养权与
探视权存在着相互独立但又相互依存的关系。
离婚之后,双方需各司其职,一方可获得对未成年
子女抚养的权益,而另一方则有权享有对子女的探视权利。
然而,若在离婚后的探视过程中遭遇阻碍,可寻求通过协商途径加以解决,倘若无法达成共识,遭受侵犯权益的那一方亦可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司法裁决。
然而须知,若父母在探望子女时,其行为有损于子女的身心健康,那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则应由人
民法院依据职权予以中止探望的权利;
待停止探望的原因消失后,应当立即恢复其探望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
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
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