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擅自扣押
劳动者个人档案资料,而未能明确向劳动者揭示
社会保险的缴纳状况,这样的现象较为常见,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特意作出了相关的特殊规定。
首先,这部法律明确指出,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其雇员处理好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有效转移事宜,这是一项法定的责任和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遵守并执行。
其次,该法还为这类事务的办理设定了严格的时间期限,即必须在依法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时起的15个自然日内完成所有手续的办理。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
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