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类
离婚诉讼中,当法院开启司法程序,然而被告人故意拖延或拒绝出庭时,法院有可能毫不留情地选择做出
缺席判决。被告不出庭将会产生以下不容忽视的不良影响:1.对于已经拥有子女的
当事人来说,其获取孩子
监护权的机会可能变得更加渺茫;2.在涉及到
财产分配争议的情况下,法院或许只能依据原告方所提交的
证据来确定财产的所有权归属,这无疑对被告方争取合法权益带来了严重挑战。《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