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夫妇且育有子女者仍然可以被允许
收养其他儿童。不过,他们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基本要求:首先,由于夫妻已经拥有了自己的小孩,所以他们不能再生育而只能
领养一个;其次,在收养过程中,
收养人应该具有维护和改善被收养人生活状况以及进行教育和保护的全面能力;此外,为了确保被收养的孩子能够健康成长,收养人还需
保证自身未患任何会给被
收养孩子带来潜在危害的疾病,并且在过去也没有相关的不良行为或不当行为记录;最后,通常情况下,收养人需要达到30岁以上的年龄限制。因此,已婚夫妇且育有子女的状况并不会对其再次收养孩子产生任何直接的负面影响。《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
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
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