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资争议
仲裁法庭在审理和解决
劳动纠纷案件时,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判工作;
若涉及事务复杂的案例,则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予以结案。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对
仲裁结果表示不服,并向
管辖地市区级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话,那么维权的
劳动者可能需要等待更长的期间才能获得应得的薪资收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
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
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