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离婚后对方阻挠您与子女见面的问题,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境进行深入探讨并寻求解决方案:
首先,如果父或母试图探望其子女,而这种行为明显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负面影响时,应由人
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终止探望行为;
只有当终止现有的原因消散之后,方可再度恢复探望。
其次,如若另一方明确拒绝您前往探视,那么您有权向法院提
起诉讼,以切实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
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