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
监视居住期被
批准逮捕,并不会立刻受到监禁待遇。
在未经审判且定罪之后,方能实施监禁处置。
而监视居住乃一类
刑事强制手段制度性安排,即是将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在一系列
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限制
涉嫌犯罪或被告人员在特定之期限内不得擅
自离开居留地或指定居所事实,并且同时对其行动进行一定程度的监控与
限制人身自由的一项
法律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
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
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
徒刑、
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
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
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
释放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