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各自婚前的
债务通常被视为各自的
个人债务,其配偶无须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然而,当一方在
结婚前因购买或取得财产而产生了债务时,若该笔财产已经在婚后逐步转变为
夫妻共有财产,那么这笔债务也应视为
夫妻共同债务,此后需由夫妻二人共同偿付。
除此之外,即使该笔债务是由某一方在婚前单独获取的,但倘若
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的
证据证明这笔债务是用于婚后家庭生活所需,如家居费用、子女教育支费用等,那么这同样会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并由两人承担共同偿还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