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每项
征地赔偿费用的确切标准以及相应的金额,均须依照市、县级政府依法核准并批准的征地赔偿安置方案所明确的规范予以执行。
2.在确定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内的平均年产值时(包括对应的
土地补偿费及
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应按照所在地的统计部门经过严格审核后认定的最基础单位的统计年报,以及物价部门所确认的单价作为依据。
3.若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尚不足以维持需安置的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则可以考虑适当提高安置补助费的数额。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