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常情况下,若夫妇关系彻底破裂,那么法律通常会裁决他们
离婚。
然而,以下列举了几种特殊情况,一旦出现这些状况且经过调解无果,法院将依法批准其
离婚申请:首先,若已婚或者已有伴侣的一方在
婚姻存续期间与其他人进行
同居生活,那么这是严重违反婚姻忠诚义务的行为,属于法律上规定的解除婚姻条件;
其次,如果在婚姻中出现
家庭暴力的行为,或者对另一半及共同的
家庭成员施加虐待或遗弃的行为,这样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底线,需要受到
法律制裁;
第三种情况涉及到不良嗜好,如频繁参与赌博活动、吸食毒品等,这些都是夫妇感情破碎的罪魁祸首,也是法定的解除婚姻事由;
还有就是一方因为感情问题与对方长期
分居两年以上,这是夫妇关系恶化的明显信号,也被视为法定的解除婚姻理由;
最后,如果出现任何其他足以导致夫妇感情瓦解的事件,上述皆为符合要求的
离异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