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行为人的行为满足了下述
构成要件,便应认定其触犯了抢夺国家机关公文罪:首先,是该
犯罪的客体要件。
此罪侵犯的客体,即国家机关正常运转的活动。
其次,在本罪的客观要件上,表现为实施抢夺国家公文的不法行为。
所谓“抢夺”,指的就是公然地从他人手中强行夺回文件、证明或者印章等行动。
此外,需要重点强调的是,本罪在主观层面上必须是抱有明确的故意心理。
这也是判定是否构成抢夺国家机关公文罪的重要依据,被告人必须清楚自己正在
盗窃、抢夺或是销毁的是何种文件,这也代表他对此持有明显且持续的意图。
最后,是关于本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面向所有年龄达到16岁且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无论是军人还是非军人,都可能成为本罪的犯罪者。《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
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并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