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情况下,
当事人理应积极应对保障现场并提交警报报告,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造成人身伤亡结果的案件;(二)
财产损失事故牵扯到对事件经过或原因持有异议,或者虽对于事件经过或原因没有异议,但就
损害赔偿问题未能达成共识;(三)涉及
机动车没有悬挂牌照、没有取得检验合格证书、没有投保标识证明的案例;(四)承运爆炸物、易燃易爆化学用品和有毒有害、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源体等各类危险品运输车辆的事故;(五)碰撞到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事件;(六)驾驶员拥有无效汽车驾照的问题;(七)驾驶员存在
酒后驾车、非法服用国家
管制的中枢神经药物或麻醉药品嫌疑的问题;(八)当事人无法自主移动车辆的状况。《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
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