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
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三个月但不足一年的话,那么在此期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如果劳动合同期限达到或超过一年但低于三年的长度范围的话,试用期则不能超过两个月;
然而对于那些具有三年或以上固定期限以及无固定期限的
劳动合同来说,试用期最多只能是六个月的时间。
同时,同一家用人单位和同一名求职者之间只能就试用期做出一次约定。
以完成特定工作任务作为劳动
合同有效期或劳动合同期限尚不足三个月的情况下,则不宜约定试用期。
需注意,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期限之内的一部分。
如果劳动合同仅仅只是针对试用期进行了约束,那么该试用期将无法生效,其期限也被视为劳动合同期限。
因此,有关三个月试用期是否符合法定义务,需要根据实际劳动合同的期限长度来进行判断。《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
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