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债权人希望仅
起诉担保人而不涉及借款方时,请注意,若担保人为一般
保证责任,那么司法机关会尊重其选择,通知
债务人(亦即被保
证人)以共同被告的身份参加
诉讼。
在此情况下,如果
借款人力未能履行
债务时,位于
债务人和债权人中间的担保人需要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这就被称为一般
保证。
然而,若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明确,担保人和债务人将对同一笔债务负有
连带责任,那么这种情形下的
担保则称为
连带责任保证。《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
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
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
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
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