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之间即使长达三年未能共同生活,也无法通过自然方式实现
离婚。
实际上,夫妻无论经过多长时间的长期
分居,法律上都将其视为
同居关系而非离婚关系。
在任何情况下,若未按照相关程序完成
离婚手续或未得到法院的正式裁决,不论夫妻间的分居时期如何长久,均不能视为自动解除婚姻关系。
然而,对于因感情不合导致的长时间分居情形,若分居期限已超过两年,那么在向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时,这可被视为夫妻情感破裂的重要
证据之一。
当法院予以充分考虑后进行调解仍无果,便会做出判定离婚的最终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