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的《
民法典》中明确指出,若
债务人为逃避履行
债务而怠于行使其自身的债权,亦或与该债权相关联的从属权益,使得
债权人难以实现其所期待的到期债权之时,债权人有权通过向人
民法院提出申请,使自己能够以合法
代表人的身份代位行使债务人所享有的针对相对方的各种权利。
当然,这类权利仅限于原本专属债务人个人所有者之外的部分。《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