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受到被判处
管制、
拘留、
有期徒刑以及无期
徒刑等不同程度惩罚的
犯罪者,在其服刑期间,只要能够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定,积极投入到教育改造的过程中,并且确实拥有着深深的悔悟甚至有
立功表现,就有可能获得
减刑的机会。
然而对于那些具有以下六种
重大立功行为之一的犯人,必须给予适当的减刑表彰:
(一)成功制止了其他人进行重大
犯罪活动;
(二)奉献出对监狱内外的重要犯罪活动的举报,并且经过调查验证属于真实情况;
(三)独立完成有创新性和重要性的发明或技术改革;
(四)在日常生活和生产当中,冒生命危险去挽救别人;
(五)在抵抗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的过程中,发挥了显著作用;
(六)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其他重大贡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