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出
离婚诉讼时,并不必然需要先行前往民政部门办理手续。
诉讼离婚以及协商
离婚乃是婚姻解除的两种截然不同的途径。若选择以
诉讼形式结束婚姻关系,欲离婚的
当事人只需携带本人的
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证明文件以及正式的
起诉状及其附件前往被告居住所在地区法院进行申请即可。若经过法院审慎审理,确认了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且无法通过调和手段挽回,则将会作出离婚判决。在此列举可被视为夫妻情感破裂的几种情形:(1)存在严重的
重婚行为或与他人
非法同居的情况;(2)持续实施
家庭暴力或对配偶、子女实施残忍的虐待、遗弃行为;(3)存在长期沉溺于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并且屡次教育仍未能改正者;(4)因为夫妻感情矛盾而单独生活超过两年以上;(5)其他可能造成夫妻关系破裂的特殊情况。在此需特别强调,经法庭依法裁决无误的
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皆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因此无须再前往民政局另行办理
离婚证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