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对婚姻关系的破裂时,通常情况下,夫妇中总有一方倾向于选择结束这段关系,而另一方可能并不同意这个决定。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无法自行协商达成
协议离婚,但是选择
离婚的
当事人依然有权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向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请求。
倘若在实际
诉讼过程中,符合法定条件的
诉讼离婚申请,法院将毫无疑问地核准并判定夫妻双方
解除婚姻关系。
所谓的“
诉讼离婚”,即指当夫妇双方对于是否需要离婚以及如何处理
财产分配、
债务承担、子女
抚养等诸多问题无法达成共识时,他们可以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交
诉讼请求,通过调解或判决的方式来解决这些争议,从而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
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的;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
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