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致员工
旷工三日而
解除劳动合同这一项决策,通常是由雇主根据自身企业的内部规则来进行裁决的。在要求以旷工为理由来彻底终止
服务合同时,责任方必须需承担提供
证据的责任,这些证据有两个方面的要求:第一点就是公司相关权益的内部规则制定是经得起法律验证的;第二点则就是需要提供足够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员工已经严重违反了这些已生效的内部规则。当企业制定的内部规则都经过了民主选举的程序、并且这些规则的形成符合所有现行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还也已经向其全体员工公开展示并告知大家之后,那么这些行为准则将是完全合法且有效的。只要能做到企业所说的上述几点,那么每当员工有旷工的情况出现时,企业就可以单方面地采取行动并依法解除他们的
劳务关系,而且不用担心会有任何法律的不利影响。《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
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
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
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