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商标申请者对于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持有异议,依据我国现行
商标法中的相应规定,商标申请者可在接到裁定通知的三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起上诉。《商标法》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
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