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行政复议决定具体下达时间的
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并未进行明确说明和规范。然而,为了保障广大公民的切身权益,该部法律强调了两个重要原则:一是,所有的行政复议决定必须有效地送达到相关
当事人手中;二是,如果当事人对于收到的复议决定持有异议,他们有资格在收到决定后的第15个工作日内启动司法程序,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因此,无论某个特定决定何时被送达,每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会得到充分保护与维护,以确保公正诚信的法律规则得以执行。《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
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