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妻子
离家出走与法庭
诉讼离婚之间的关联性,必须明确,妻子离家出走并不影响法庭对男方提出的
离婚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决,因此,任何时候,丈夫都有权向当地警方
报案并申请对其妻子失踪事宜进行公示,随后即可启动
民事诉讼程序进行离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之明确规定,
自诉讼
立案之日起往前追溯,如被告在日常家庭生活中长时间中断与家人的联络,历经两年以上,且经过有司查证事实确凿,则该情况将被视为满足人
民法院判定夫妻关系解除的条件。
此外,若一方
当事人长期下落不明,导致另一方在
申请离婚时无法得知其具体行踪,经过公开通告查找仍未能找到下落的,那么这就被认定为是法定的婚姻调解无效、法庭应予批准离婚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