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
离婚诉讼并未设立所谓的“冷静期”制度,然而,法庭会采取一系列的调解措施以缓和矛盾,调节双方关系。我国的现行法定
法规明确指出,人
民法院在处理
离婚案件时必须先尝试调解,若是感情彻底破裂,且经调解无果的话,应当准许两人离婚。具体而言,以下情况可视为离婚的理由:(1)
重婚或与他人
同居;(2)对
家庭成员实施
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他们;(3)长期沉溺于赌博或吸毒等恶劣习惯无法改正;(4)由于情感方面的不合而长期
分居达到两年;以及(5)其他各类可能导致夫妻之间感情明显破裂的因素。《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