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的强制性要求下,前往当地民政部门办理
离婚登记务必涉及所谓的“
离婚冷静期”环节。具体来说,自
婚姻登记机关接到
当事人明确提出离婚登记请求的日期起算,在接下来的三十个自然日里,无论是哪一方当事人都有权自行放弃这个离婚决定,并向婚姻
登记机关提交撤销离婚登记申请的书面声明。值得注意的是,当这三十天期限期满以后,当事人双方必须在额外的三十日内亲自回到原登记机关,再次提出发放
离婚证书的申请。如若未能按照规定时间提交申请,那么这便可以被视为自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