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虽然
租赁合同尚未届满时
退房通常并不意味着押金可获得全额返还。
然而,在部分特殊情形下,这一情况仍有可能发生:
例如,在最初签订
租赁协议之时,双方可以明确并签署相关条款,规定若
承租方能在预定的提前通知期限内向出租方提出
退租请求,则不视为违约行为,并且承租方已按照约定的期限向出租方发出不再续租其房屋的通知,此时出租方需无条件地退还承租方所缴纳的押金。
倘若租赁合同中未对押金的性质或规则进行明确规定,那么押金便被视作租赁
预付款,无论何种情况均须予以归还。
在缺乏关于押金性质的明确定义的前提下,押金的主要功能在于为房屋及其内部财产提供
担保,若租赁期间因承租方原因导致
出租人房屋及室内设施遭受
财产损失,则相应金额将从押金中扣除。
在这种情况下,若租赁期间出现财产损失,出租方可根据实际情况从押金中扣除相应款项;
而在扣除相关损失费用之后,剩余的押金应予以退还。
若未产生任何损失,则在租赁合同期满或
解除合同时,出租方应将押金全数退还给承租方。
在此类情况下,若承租方选择在租赁合同未到期前退房,即构成违约行为,应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
法规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总的来说,尽管在大多数情况下,租赁合同未到期退房并不意味着押金可获得全额返还,但若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则应以合同为准。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