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关于
遗嘱执行人的确立问题,需依据
遗嘱人在生前设定。
所谓遗嘱执行人,即遗嘱人在遗嘱中所指定的具有法定资格和权利,能够在遗嘱生效之后按照遗嘱人的意愿完成遗嘱内容执行工作的专责人员。
此处所指的“遗嘱执行人”必须具备完全的
民事行为能力方能胜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者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均无法取得担任遗嘱执行人的资格。
此外,遗嘱人亦可在遗嘱中明确指定一名或多名执行人,以确保遗嘱目的得以顺利达到。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有权力通过订
立遗嘱并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方式,来处分自己的
个人财产。
同时,公民也可以在遗嘱中确定将个人财产指定让
法定继承人中的某一位或多位进行
继承。
除此之外,公民还有权通过设定遗嘱,把个人财产
赠予给国家、集体或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遗嘱信托作为一种特殊形式,也是
当事人依法设定的可行的遗嘱方式之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
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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